科协章程
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修订)
(2022年5月26日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简称为《实施细则》。
第二条 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全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彭州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彭州市委、彭州市人民政府联系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彭州地区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均简称学会)、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和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接受上级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全面实施“三大强市战略”,深入推进“四四一一”工程,着力“四服务一加强”(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全面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加快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立体山水公园城市贡献科协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高全市公众科学素质。具体任务是: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三)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四)组织开展各类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七)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彭州市科学技术政策制定和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八)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九)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协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一)编印科学技术刊物和科学普及资料;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六条 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应注重吸纳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推广等领域的机构负责人进入领导机构。
第七条 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各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推举产生。代表职务实行常任制。代表任职期间可考察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系统的各级组织,向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工作建议、意见。
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彭州市科协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四)选举产生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全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全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市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批准。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科协机关干部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条 全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全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工作变动或严重违纪、违法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全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一般应辞去或自动终止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工作变动或严重违纪、违法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一般应辞去或自动终止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四章 市级学会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 市级学会是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的义务是:遵守本细则,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加入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的基本条件是: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印科学技术刊物、科学普及资料;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正常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
市级学会接受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退出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市级学会凡严重违反《实施细则》,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罚。
市级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彭州市科协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制定章程。
第五章 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
第十五条 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是镇(街道)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彭州市各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是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单位,接受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执行《实施细则》和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由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村(社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科普分会)和当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手、镇(街道)企业技术骨干和科学技术普及骨干分子组成。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社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科普分会)。
第十七条 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或协助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配合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农村科普工作;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开展或协助开展科普活动月、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活动;开展或协助开展科普示范单位的创建;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四)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六章 企事业(工业园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十八条 科技人员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企事业科协)是企事业科技工作者和经营管理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推动企事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企事业(工业园区)科协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建立,受所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接受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商推荐代表参加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企事业(工业园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决定企事业(工业园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企事业(工业园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企事业(工业园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培训和科技咨询活动;实施资源共享,推动协同创新,共谋发展;承办政府的相关委托,开展科技项目申报初审、政策宣传、知识产权申报等工作; 反映企事业(工业园区)及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企事业(工业园区)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自律管理,促进职业道德建设;支持园区科技工作者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全国学会,积极参加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活动,发挥团体优势,利用社会智力资源,为促进园区科学发展服务。
第七章 人员及经费、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全市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全市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经费来源:财政拨款;资助;捐赠;其他来源。
第二十二条 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彭州市科协。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2022年5月26日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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